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EMF)

目的

「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下稱「基金」)旨在向中小企業提供資助,以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出口推廣活動,藉此協助其擴展香港境外市場。

資格

申請基金資助的企業1須符合以下資格:

  1. 企業須已在香港按照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記。
  2. 企業須符合政府訂明的中小企業定義,即如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2;及如從事非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
  3. 在申請基金時,企業須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空殼公司或在香港境外從事主要業務運作的企業,均不會被視為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3
  4. 如企業以前曾獲基金資助,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不能超過基金規定的累計資助上限。擁有相近商業登記資料(例如業務性質、地址、股東/董事)的申請企業,會被視為關連企業。就計算累計資助金額上限而言,該些關連企業會被視為單一企業,即該些關連企業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會被合併計算及不能超過累計資助上限。
  5. 企業並非申請涉及的出口推廣活動的主辦/協辦機構或與主辦/協辦機構有關連的公司。

工業貿易署(工貿署)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保留最終權利,決定企業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註:

1. 就基金而言,「企業」指以圖利為目的而從事任何形式的業務的法人。非圖利或非分配利潤組織並不符合資格。

2. 「僱用人數」包括經常參與企業業務的東主/合夥人/股東,及企業在遞交申請表格時的全部受薪僱員,該等僱員必須由企業直接支付薪酬,包括長期或臨時聘用的全職或兼職僱員。
3. 工業貿易署可要求申請企業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企業在申請資助期間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在考慮申請企業是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時,工貿署參考多項因素,例如企業的:

– 香港業務運作的性質
– 香港業務運作的規模/程度/百份比
– 在港投資金額
– 在港員工數目
– 顧客/客戶的資料
– 成立年期
– 利潤是否在港進行評稅
– 由相關財務及專業機構發出的資料/評估

為方便評估企業是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企業可被要求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申請企業資料 文件例子
業務營運 商業合約、發票、收據、貨運文件、銀行紀錄、購入存貨/售出貨品紀錄、辦公室租約、水/電費賬單
財務資料 經審計帳目、財務報告、銀行月結單、利得稅報稅表及稅務局發出的稅務評估
員工資料 強積金計劃供款紀錄或認可退休計劃供款紀錄、員工聘用合約、薪金支付紀錄、員工身份證明文件

如需要獲取更多詳情,請參閱:https://www.smefund.ti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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